李某在投险期间倒车时将77岁的郭老太撞伤,为郭老太垫付了18000余元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却以其中有治疗糖尿病的药物,不属于交通事故用药为由,只给赔付13000余元。于是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门头沟法院。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李某诉称:交通事故过后,经交通部门处理,确定郭某负全部责任。在高老太住院期间,郭某垫付费用共计18000余元。而保险公司只赔偿13000余元,少赔了医疗费5000余元,于是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就李某垫付的费用已经赔偿了13000余元,余款5000余元,因存在治疗糖尿病的药物,所以,公司不同意赔偿。
庭审中,李某就含有治疗糖尿病的药物,提出是因高老太做手术,医院需要控制糖尿病的病情所必须进行的治疗。在出院记录中关于治疗经过记载:“术后给予药物预防感染、控制血糖等综合对症治疗。”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医嘱中注明术后给予预防感染、控制血糖综合对症治疗,属于手术必须的治疗,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郭某余款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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