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5 阅读:2799 来源:未知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什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管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评断后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对事故当事方作出恰当的处分,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作为一项重要证据。那么,交警部门的认定是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吗?答案是否定的。
原告:李某,自行车主;被告:陈某,三轮车主
某日,陈某驾驶三轮车与驾驶自行车的李某在同道上通向行驶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驾驶三轮车时有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后李某对陈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承担本次事故造成全部损失共计三十万元。
被告抗辩:陈某在庭上对道路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提出异议,主张事故发生时正在正常驾驶车辆,对向的小孩骑行过程中脱离了家长的管控,横穿路面驶向原告李某,原告为了躲避小孩向右行驶,导致其躲闪不及与被告发生了碰撞,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主张: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同向同道行驶,虽有躲闪小孩行为,也仅向右躲闪,并未反向转道,而陈某明知前方行车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减速慢行,一直保持高速行驶,遇险后也未有减速停车行为才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判定:法院根据被告申请调取了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监控显示事发时确有小孩脱离家长监护向原告方左转,拟交会时也无避让减速之意,而原告为避免相撞向右躲闪,与被告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倒地受伤。据此,法院认定,本案确是因为小孩在缺乏现场监护人安全引导,有效监护下行车,是引发本案紧急情况的直接诱因,亦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酌定由小孩承担20%的事故责任,陈某承担80%的责任,交警部门认定由陈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不当,本院不予采信。
国晖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道路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制作,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也是以交警部门认定的事实和责任作为审判依据,但并不代表是绝对依据,作为一项民事证据,其依然需要与其他证据一样由法院进行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主张的事实可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并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重新划分责任。
因此,如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存在争议,即便认定书已出,仍有权提出异议。一方面在拿到事故认定书起三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要求重新对事实和责任进行认定。一方面可在诉讼中提出或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推翻交警部门的认定,由法院重新认定事实,划分责任,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0022-980
公司电话
400-0022-980
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