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2 阅读:984 来源:未知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并设定刑罚。今年5月1日正值“醉驾入刑”十周年。醉驾入刑具体有什么标准?是如何发展的呢?
一、危险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具体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驾标准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两个档次,达到第一档就属于醉酒驾驶,达到第二档从重处罚。
第一档: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
第二档: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入刑历史
2011年9月,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印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013年12月,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通过,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驾、严重超速超载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中,醉驾入刑再被明确提及。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0022-980
公司电话
400-0022-980
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