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09 阅读:2772 来源:未知
自2020年以来,全国各地市陆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对于适用范围,各地的标准并不统一,适用范围也在进一步扩大。从今年6月1日起,在云南全省法院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将受案范围由去年试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扩大到全部民事案件。下面,小编接着给大家盘点各省市的试点情况。
云南省
文件名称:关于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适用时间:2021年6月1日后的民事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此前的民事案件,仍然按照此前适用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
适用范围:全部民事案件
适用标准: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天津市
文件名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适用时间:侵权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31日之后。意见印发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适用范围: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河北省
文件名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
适用时间: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
适用范围: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雄安新区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标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山西省
文件名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适用时间: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
适用范围:民事诉讼
适用标准:按照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内蒙古自治区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适用时间:2020年4月1日后
适用范围:新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适用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自治区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自治区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辽宁省
文件名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适用时间:2020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
适用范围:
1.立案受理的第一审人格权纠纷项下和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不含2020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发回重审案件);
2.一审试点案件上诉后的二审案件;
3.一、二审生效试点案件的再审审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4.立案受理的第一审涉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适用标准:依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来计算赔偿金额
吉林省
文件名称: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适用时间:2020年10月1日起
适用范围: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意见施行前已经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除外。未规定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标准: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零二零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中城镇居民标准
黑龙江省
文件名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
适用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试点工作于同日正式启动
适用范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标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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