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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被同事开玩笑所伤,能认定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1-08-02 阅读:1624 来源:未知


普工王某在清理机台时,被同事以开玩笑为由所伤害,送院治疗后,他向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他所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没有因果关系呢?能认定工伤吗?

工作中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却被拒绝

2018年7月5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岗位为普工。2019年1月17日9时许,王某在清理机台时被该公司另一工人胡某某用高压气管对着肛门吹了一下,致王某受伤。事发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乙状结肠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

2019年1月28日,王某向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王某诉称,撤销某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某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王某认为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错误,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某人社局辩称,某人社局对王某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王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对此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从本案监控视频可见,胡某某用高压气管对王某肛门处吹了一下,导致王某受伤。王某在河市派出所所作询问笔录称,胡某某与其开玩笑,将高压气管对准其屁眼吹,造成其受伤。胡某某在河市派出所所作询问笔录称,其与王某开玩笑,将高压气管对着王某的屁眼吹了一下。王某、胡某某的陈述及现场视频,可以印证胡某某出于玩笑目的用高压气管对王某肛门处吹了一下,导致王某受伤。

可见,王某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并无因果关系,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故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的情形。某人社局根据所调取的证据,经审查后作出王某所受伤害不属工伤的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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