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04 阅读:1062 来源:未知
伤残鉴定,是指具备专业资格的鉴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按照伤残评定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和判断并作出结论,是对治疗终结后伤残程度的评论。简单来说就是对身体伤残对于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的判定。
伤残鉴定,多是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定依据。因此,清晰认识伤残鉴定的相关知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争取民事赔偿有莫大影响。
一、 鉴定时间
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是治疗终结后,包括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和并发症都已治疗完毕。一般来说,患者出院即可视为治疗终结,但实际生活中常常出现病人出院后又复发的情况,这种时候即使病人出院也不视为终结。由于实践中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点也各自不一,所以如果对于治疗终结的时间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可以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作出最终决定。
二、 鉴定内容
1、级别鉴定
伤残鉴定总共划分为10级,即1至10级,第1级最重,10级最轻,以此类推。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作为标准作出评定。
2、后续治疗费用鉴定
即如果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复健的,对需要的费用进行评定。
3、护理级别鉴定
如伤者属于1-4级重度伤残,需要长期护理的,就需要进行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
误工损失日指伤者从诊断到治愈所需的时间。这里说的"治愈"同前面说的"治疗终结"一样,需要根据伤者的治疗效果、有否出现并发症等情况综合分析,最终做出评定。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哪些规定?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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