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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不是伤残鉴定

发布时间:2020-08-04 阅读:661 来源:未知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不一样。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从范围来说,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伤残等级鉴定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二者的申请鉴定的时间也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间是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 
劳动能力鉴定     

一、定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劳动能力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导致劳动者部分、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法律规定的权威部门对此做出的鉴别和评定。
伤残鉴定,是指鉴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按照伤残评定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做出结论。

伤残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并不是伤残鉴定,二者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

       (一)、申请鉴定的主体:伤残鉴定主要由伤者提出,而劳动能力鉴定没有此限制,可以是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二)、受理申请鉴定的机构:伤残鉴定伤者可以自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三)、申请鉴定前提条件:申请伤残鉴定需有公安交管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会受理。
申请伤残鉴定需有公安交管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书

      (四)、申请鉴定的依据和内容:伤残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鉴定,主要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进行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等。

       (五)、提出申请的时间:伤残鉴定在医疗终结后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

       (六)、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可以进行复查,而伤残鉴定没有复查这一程序。
此外,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作出期限等方面两者也有区别。

由此可见,劳动能力鉴定跟伤残鉴定并不是一回事,二者有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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