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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17 阅读:1112 来源:未知


摘要: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了解检验、鉴定的做出时间、做出主体、报告的内容、送达、救济程序和尸检特殊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对象

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前往事发地点进行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检验、鉴定的对象一般包括事故现场的肇事车辆、现场遗撒的物品,痕迹、伤亡人员等。

一、检验、鉴定做出时间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2)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检验、鉴定的主体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其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三、检验、鉴定报告的内容

包括委托人、委托事项、提交的相关材料、检验、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四、检验、鉴定报告的送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五、检验、鉴定的救济程序

(1)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2)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六、尸检的特殊规定

(1)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2)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3)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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