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14 阅读:1798 来源:未知
摘要:本文介绍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承担主要责任一方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对另一方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
伤残案件指的是事故导致受害人构成残疾的案件,也即受害人的伤害经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相应伤残级别。伤残案件与一般伤害案件不同之处在于受害人可以主张伤残项目赔偿。
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可以主张对方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理赔责任,这里的保险公司既包括对方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也包括对方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可知,如果致害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那么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两家保险公司,人民法院确定赔偿责任的规则是:
(一)交强险先赔
也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为致害人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就需在保险有责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总计122000元。
(二)不足部分,商业三者险次赔
也即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这里保险公司通常会有一定的减责条款,需依照合同具体确定。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后仍然赔偿不足的,那么由各方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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