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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三个十级伤残怎么算残疾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0-08-01 阅读:733 来源:未知


摘要:本文介绍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存在3个伤残等级时,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

当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害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伤残级别的标准时,即可被认定为伤残。伤残必须要存在伤残级别,一个受害人身上可以存在多个伤残等级。

对于多等级伤残的赔偿案件,与单等级伤残不同之处在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上。既然是多等级伤残,那么由于伤害程度增加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自然要比单等级伤残要多一些。在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计算上,各地方法略有不同。以深圳市为例,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多等级伤残的计算标准为: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

首先确定伤残赔偿指数,各地统一的是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这样,增加相应的伤残等级的,计算十分之一的赔偿指数即可。

举例来说:

1、一个5级、一个7级、一个10级

伤残赔偿总指数为:60%+4%+1%。

2、一个6级、一个10级、一个10级

伤残赔偿总指数为:50%+1%+1%。

最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确定残疾赔偿金具体数额,为:

残疾赔偿金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法定赔偿年限 × 伤残赔偿总指数。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17号关于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的论述:被上诉人招某有三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等于10%,原审酌情以每处5%计算并无不当;同时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与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20%+5%+5%)满足小于等于100%的规定。由于该规定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及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等综合计算,更能体现对多处伤残者公平合理的补偿,也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故原审计算被上诉人招某应得的残疾赔偿金为数额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鉴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标准不一,在相关标准制定机关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笔者提出探讨性意见,适用累积法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听听伤残赔偿标准。

如:某人伤残三处,构成八级、九级、十级伤残,则八级伤残赔偿指数为30%;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先计算出距最高的伤残等级较近的某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某级伤残赔偿指数乘以(1减去多处伤残等级中最高一处的伤残赔偿指数),这样计算出某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那么某人的九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20%×(1-30%)=14%;再计算距最高伤残等级位次较远的另一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另一级伤残赔偿指数乘以(1减去多处伤残等级中最高一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再减去先计算出的某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再多处伤残的依此法计算],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那么某人的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10%×(1-30%-14%)=5.6%.代入“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公式,即某人的综合伤残赔偿数等于伤残赔偿总数×赔偿责任系数×﹝30%+(14%+5.6%)﹞,法制手抄报。因为括号内的数值必须小于或等于10%,故取最大值10%,最后某人获赔偿额等于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30%+10%)。

如一人两处伤残各为一级伤残,仍按100%计算,而不是200%或110%

此方法虽比较繁琐,但比较科学、合理,更符合‘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公式设计理念也便于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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