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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转移登记交通事故谁来

发布时间:2020-08-01 阅读:658 来源:未知


摘 要:机动车被多次转让,但是每次转让都未办理转移登记,此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应该谁来承担,是机动车登记车主,还是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是其他相关人员?

转让车辆未过户

如今,由于物价上涨的压力,很多人会选择购买二手车辆,所以二手机动车买卖市场愈发兴盛。 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我国机动车初次上道行驶应该进行注册登记,所有人发生转移的应当进行转移登记。随着二手机动车买卖市场的发展,二手机动车买卖活动越来越频繁,很多人不再在乎机动车过户问题。

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如果机动车被多次转让,但是均未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损害,到底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是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买受人),还是机动车登记人(机动车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例:转让车辆未过户,交通事故由受让人担责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8日11时许,张某驾驶制动不合格、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轮摩托车,在某三叉路口与相对方向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刮,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陈某的治疗费用进行协商未果,陈某遂以张某和原车辆登记车主韦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付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8915元,被告韦某在交强险内承担清偿责任并负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韦某则向法院申请追加车辆第一次转让时的受让人张某锡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请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

经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张某赔偿陈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车辆经过连环买卖,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由谁来承担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车辆登记的户主是韦某,韦某于2008年8月25日将该车转让给张某锡,双方签订有车辆转让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而张某锡于2010年6月10日又将该车转让给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人之一的张某,也是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该车在转让给张某之前均投保交强险并按时进行年检,但张某在2010年6月受让该车辆后至2012年6月事故发生时未按时参加年检也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所以,本案中的事故车辆几经买卖最终到了被告张某的手中,张某是该车的最终受让人,该车登记户主韦某与上一手车主张某锡均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并从该车营运中获益,故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认定最终由受让人张某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车辆登记户主或者上一手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由于该事故车辆未缴纳交强险费用,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应分由事故责任人承担,法院判令事故主、次要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损失是依法有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事故发生后如有属于该车辆一方责任时,并非所有车辆连环买卖的登记车主、上一手车主均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其车辆是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还继续转让给别人,说明其存在过错,按法律规定还是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机动车被多次转让(买卖、赠与等),但是均未到法定机关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如果发生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交通事故,由最后一次转移活动的受让人(机动车已转让且已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机动车被多次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由最后一次转让活动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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