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15 人气:1984 来源:未知
交通事故屡见不鲜,而其中牵扯到的一个重要关键点就是赔偿。涉及赔偿的项目有很多,比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责任的认定对最后落实的赔偿十分重要。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也是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数目的一个标准,交通事故伤残评级对于整个的赔偿影响十分巨大,最直观的就是医疗费和交通事故残疾补助金,还有一系列的后续护理费等。因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成为了十分重要的标准之一,在争取赔偿数目的时候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越来越多的朋友意识到了这一点,经常会咨询国晖律师事务所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问题,今天国晖律师事务所就联合国晖交通律师,给大家做一个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程序的讲解,希望可以给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程序,据国晖交通律师介绍,有以下几点:
一、伤残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二、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
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三、伤残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
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四、重新检修、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
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如果您有相关或者其他任何关于法律的问题,国晖律师事务所都可以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拨打热线400-0022-980进行咨询。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0022-980
公司电话
400-0022-980
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