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11 阅读:816 来源:未知
1、 在理解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这一概念之前,我们先讲解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所谓了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客观情况而认定的当事人的过错责任,通常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大家要引起重视的是,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实践中很多人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存在如下错误的认识:
(1)、看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自己是全部责任,就以为损失是由自己全部承担;
(2)、看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自己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就以为所有损失都是由自己和肇事方共同分担;
(3)、看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自己是同等责任,就以为自己要承担所有损失的50%。
其实,以上观念都是错误的,受害人千万不要望文生义,遇到不懂的问题最好是咨询专业律师。
2、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不同
(1)、做出认定的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是由交警部门依行政职权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是人民法院依司法审判权确定。
在民事赔偿程序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能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证据之一,而非确定民事责任当事人承担责任大小的标准。
(2)、认定所遵循的原则不同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遵循过错原则,即无过错就无责任,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全部过错的为全部责任。
而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则遵循混合原则,即某些情况下遵循过错原则,某些情况下遵循无过错原则。
(3)、认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可能成为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包括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证据。
而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是确定当事人是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认定内容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定。
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是指对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5)、承担责任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通常包括行人、司机、乘客。
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交通事故参与人,既包括直接参与的当事人如行人、司机、乘客等,也包括间接参与了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的人,如车主、保险公司等。以下情况的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不完全相同:
①、雇佣关系下形成的交通事故,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针对实际驾驶人即雇员作出责任认定,对雇主的责任不作出任何认定,没有连带责任之说。
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责任主体与民事责任赔偿主体不同,事故主体是未成年人,而承担责任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③、车辆出借的情况下,如果出借人出借的车辆有瑕疵,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而借用的,对事故的赔偿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不是事故责任的主体,但在民事借用中存在过错)。
④、若车辆参加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不是事故的责任主体,但依据法律规定应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
⑤、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能作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的责任认定,不会作出连带责任的认定)。
(6)、适用的法律不同
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时,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也适用不同的条款。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各省的地方法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等。
民事赔偿责任认定除适用上述法规外,还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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