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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与机动车相撞的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20-11-14 阅读:1948 来源:未知


现在很多家庭流行养狗,花园小区、马路边上经常可以看到遛狗的人群,进过长时间的相处,很多人将这些宠物狗视为自己的家人,是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份子。假如发生宠物狗与机动车相撞事件,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如果构成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赔偿问题?这是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
花园小区、马路边上经常可以看到遛狗的人群

一、机动车与在道路上行走的宠物狗相撞,属于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第5款的规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可知,构成交通事故的要素有:

1、交通事故的主体是车辆;

2、发生的空间是路上;

3、事故的原因是车辆的过错或意外造成;

4、事故的后果是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车辆与在路上行走的宠物狗发生碰撞,导致宠物狗伤残或死亡的,构成交通事故。虽然宠物狗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主体,但其作为主人的财产,属于车辆方保险理赔的范围,其主人可以通过主张财产损失获得赔偿。
机动车与在道路上行走的宠物狗相撞,属于交通事故

二、宠物狗的所有人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把宠物狗视为自己的家人,宠物狗遭受机动车撞击死亡的,宠物狗的主人往往觉得十分痛苦,认为自己在情感上遭受到了莫大的精神损害,据此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根据《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宠物狗作为其主人所有的财产,不具有主张精神损害的人格权,因此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主张财产损失。

《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条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造成车辆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宠物狗所有人有事故责任的,同样需要承担车辆方的相关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车辆与在道路上行走的宠物狗发生碰撞,构成交通事故;属于车辆方责任的,应当向宠物狗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宠物狗所有人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宠物狗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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