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20 阅读:2148 来源:未知
摘要 :有交通事故当事人咨询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记载赔偿相关内容,本文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进行阐述。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地位重要。根据《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交管部门或是办案的交通警察制作,并按照法定的程序送达当事人。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的内容,具体可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48条之规定,依据该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当事人、涉事车辆、事故道路和以及世故发生时的交通安全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经调查得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体经过;
(三)、交管部门方面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经查实的各方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是意外原因;
(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制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需得由办案民警签名或是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在事故认定书的末尾需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至于是否记载赔偿金额,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中,各方可以一致申请交通警察调解,调解成功的,根据《规定》第17条,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也即,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记载赔偿金额,该赔偿金额为经交警调解得出。
一般程序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会记载赔偿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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