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09 阅读:1893 来源:未知
摘 要:(广东)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为没有及时停车、没有保护现场、没有及时报警等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清时,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通事故当事人首先应该立即停车避免事故损害进一步扩大,及时保护现场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前来调查、认定,有条件报警的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报警。
如果由于广东交通事故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停车、及时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或者是有条件报警却没有报警,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应该如何划分各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呢?
根据《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4条的规定,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及时停车、及时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报警的,导致交通事故的成因等事实无法查清的,按照如下规定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1、如果上述行为是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全权所为,该方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责;
2、如果交通事故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都有上述行为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但是,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依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和《条例》43条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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