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01 18:42:17 阅读: 来源:未知
1、《交通安全法》第92条
因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2、《交通安全法》第95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接受处罚后,交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3、《交通安全法》第96条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
(3)、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
以上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4、《交通安全法》第72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此时,只要相应鉴定完毕,交管部门会通知取车,时间大致在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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