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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载朋友却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员要赔钱吗?

发布时间:2021-06-16 阅读:1800 来源:未知


“无偿搭乘”“好意同乘”“搭便车”……开车出门,顺路载上同事朋友的情况很普遍了,这本来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可是驾驶途中却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让好心变成了坏事,该怎么处理后续事项呢?

顺路载上同事朋友

日前,广东首例 “好意同乘”案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基本案情是这样的: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驾驶车辆无偿搭乘戚某,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戚某受伤造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戚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赔偿19万余元。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梁某承担50%的责任,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的责任,戚某自负3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戚某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一审判令梁某承担50%的责任

庭审当天,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就梁某是否属于好意同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近1个小时辩论,案件择日宣判。

那么,赔偿责任该怎么认定呢?去年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例。2020年6月23日晚,刘某搭乘同事张某的车回家。在驾驶途中,张某的车辆与董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刘某不同程度受伤。刘某住院治疗13天,诊断为多处骨折、气胸等,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23402.72元。刘某将保险公司、张某及董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顺风车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董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南开区人民法院法官充分考虑这个案件基础性的事实、各方的过错责任以及他们之间的无偿搭乘关系,最终判定,张某对刘某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可以说,《民法典》新增的“好意同乘”条款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了责任,有利于弘扬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也让大家能够继续友好地搭便车,但是各位司机朋友也要注意,一定要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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