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05 阅读:944 来源:未知
一、【案情】:
2014年10月2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驾驶他人吊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吊车吊头过程中将被害人陈某刮倒,随后吊车左侧车轮碾压过其身体,致使陈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过程中,被告人程某主动拨打120救人,但当听到围观群众拨打110报警后,自己就没有再报警,而是静候公安干警的到来,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的全过程。
交警队事故科认定:被告人程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家属及车主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9万元。
二、【分析】
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是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程某虽没有主动打电话报警,但在交通肇事后能够主动拨打120,并听到围观群众有人打110电话报警,而未再打电话报警。按照公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程某完全有机会逃离现场,但始终没有离开,公安机关民警赶到后,在现场主动交代了交通肇事的全部经过,故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是被告人程某的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见其具有悔罪表现,应当酌情给予其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况,故法院最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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