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2-07 阅读:1711 来源:未知
机动车投保人在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时候,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往往会依照该机动车辆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保险数额,对于安全性能较弱的机动车一般会给以较高的保险费。
现实生活中,不少机动车辆会存在改装或是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用途使用机动车的情况,这样一来会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此时依照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需积极联系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用额外约定。但往往有的投保人在有上述情形时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此时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3条第2款之规定,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们可以理解为,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告知被保险车辆出现改变的具体情况,但是保险公司依然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举例说明:甲机动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对车辆进行了改装,使得不适合用于运输货物的小轿车用作于货物运输,后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此时,受害人能都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
当然,对于机动车辆违反合同告知义务的行为,23条还规定,保险公司因此导致损失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途径,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保险公司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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