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2-08 阅读:1835 来源:未知
摘 要:本文介绍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保险理赔的关系问题。
在伤残或是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本人或死者家属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是不言而喻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为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自然在索赔时法定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其予以赔偿。在保险公司的理赔上,实践中商业三者险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承担保险理赔义务,当作为强制险的交强险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法定的赔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有商业三者险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主张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对受害人完整获得赔偿款较为有利。
下面,本文额外的介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问题。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财产损失,因此,不能实际性的去衡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2》)确定,而《解释2》把精神损害抚慰金归纳为法官酌定的数额,其参考依据有:各方的事故责任、赔偿者的赔偿能力、法院地的经济水平等。
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和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进行赔偿。如果造成人身损害,需要进行医疗救治的,应当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和交通费。
(二)、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相当严格,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严重的人身损害或者巨大的心灵创伤的,有严重结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法律依据:第十五条【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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