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2-08 阅读:1576 来源:未知
摘要: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往往会牵涉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保险公司包括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致使第三人损害产生赔偿责任时负责理赔。
有交通事故当事人咨询交通事故致人伤害,作为过错方是否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本文就此问题进行回答。
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一般为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如果投保人同时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该两个险种的,则事故损失仅会存在一家保险公司。
交强险的赔偿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不同,集中表现在赔偿责任的出现、赔偿数额上。
一、交强险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无论被保险机动车是否有事故责任,作为涉事车辆,保险公司都会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有责,则交强险在有责责任限额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无责,则交强险在无责责任限额内赔偿。也就是说,无论被保险机动车有无责任,一旦事故有损害,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都会出现。
此外,交强险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其总数赔偿限额为122000元。
二、商业险
商业三者险是投保人自愿投保,保险责任的出现、保险数额的大小可以自行约定,而且三者险还会有很多的免责条款,一旦出现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方是过错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会赔偿;如果是受害人有过错,至少交强险需要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保险理赔足够的,则事故不会产生由当事人承担现实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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