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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免除赔偿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1-02-10 阅读:1191 来源:未知


摘要: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四种情形,大部分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救助和赔偿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除了受害人基于故意的目的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其余情形下无论肇事机动车是否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均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根本上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但是,从公平角度出发,法律也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免赔情形:
害人基于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受害人基于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这条豁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交通事故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受害人自杀、碰瓷等,此时由受害人承担不利后果。

(2)、驾驶人为取得驾驶资格证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情形下,保险公司虽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救助和赔偿的权利,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以垫付抢救费,事后再向致害人追偿。同时,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的,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正范畴,此时,保险公司无权拒绝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造成财产损失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事后可追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此时,机动车已脱离机动车所有人的控制,即机动车的发生交通事故不为机动车所有人的意志所控制。并且,在交强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机动车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车辆被盗抢后,驾驶人不属于交强险合同规定的合法驾驶人。此时,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并且事后可以向实际驾驶人追偿。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人员伤亡的,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事后可追偿。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即俗称的"骗保",该行为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而不应有保险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四种情形,大部分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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