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2-21 阅读:993 来源:未知
摘要: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 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但是受害人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索赔呢?
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要按照保险法 的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民法中的合同责任,不同于肇事机动车驾驶人的侵权责任,因此,超过交强险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往往不足以弥补所受到的损失,为彻底解决赔偿可能引起的后续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上,受害人必须要起诉被保险人。
一、交通事故中的保险主要分两种: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强制购买,其次,在司法实践上,两者的保险人在赔偿权利人起诉之后他们的诉讼地位也不尽相同,在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法院追加保险人为共同被告,而超过交强险赔偿限制范围,机动车还投了其他商业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的问题,目前法律上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实务界的观点主要偏向于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 在确定了责任的基础上,法院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跟合同约定直接判令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二、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责任都有哪些?
《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责任人的赔偿次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0022-980
公司电话
400-0022-980
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