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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20-11-15 阅读:1352 来源:未知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 本规定所称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以下简称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据此,构成肇事逃逸的,驾驶人在主观上需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客观上需具有驾驶车辆离开或弃车离开现场的情节。
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二、需要注意几个混淆情形:

(1)、因害怕现场群众围殴而逃离事故现场,前往派出所报警自首的,不属于肇事逃逸,因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

(2)、肇事司机为抢救受伤人员驾车前往医院的,不构成肇事逃逸;

(3)、肇事司机自身受伤严重必须立刻前往医院医治的也不属于肇事逃逸。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包括: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时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再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还负有保护现场的义务,当事人未尽的保护义务,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承担不利于己方的认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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