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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20-11-18 阅读:2328 来源:未知


高速公路上,每隔一定的路段就有高速公路收费站,车辆所缴纳的费用就是我们俗称的"养路费"。假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未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因收费与上高速公路和的车辆之间形成使有偿适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有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根据《路政管理规定》的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据此,高速公路部门对于高速公路的安全通行负有巡查、看管、验收等义务。假若由于高速公路上散落障碍物、未及时清理道路、路旁基础设施毁坏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此时,应由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承担事故责任。机动车方也有过错,根据责任的认定,可以减轻相应的责任。

据此,不仅仅是高速管理部门,只要属于公路的范畴,属于路政管理部门的责任,都应承担路政管理义务,确保车辆方对公路的安全畅通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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