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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持军用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发布时间:2020-10-29 阅读:3346 来源:未知


我国部队的驾驶证和地方的驾驶证是有本质上区别的,部队的驾驶证只能驾驶部队准驾车型车辆,如果是退伍和现役军人,有部队驾驶证,如需要驾驶地方牌照的车辆,必须到相关部分更换地方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条的规定,“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部队的驾驶证只能驾驶部队准驾车型车辆

据此,现役军人持军用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的,属于无证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

虽然无证驾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中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并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以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当然,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后可根据《交强险条例》向致害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再者,地方车辆的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给仅持有军用驾驶证的现役军人,即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应有实际驾驶人即现役军人承担,同时,机动车人所有人因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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