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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需要以犯罪嫌疑人有违法行为前提

发布时间:2020-12-29 阅读:1042 来源:未知


◆以案说法:

 某日夜,甲驾驶汽车在二级道路上行驶,因中途内急,正常把车辆停在路旁小解,在车辆停在路旁的过程中,乙驾驶的车辆撞上了甲的车辆。当时甲查看乙,发现乙严重受伤,因害怕于是驾驶自己车辆离开现场。后交管部门认定为乙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本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甲存在逃逸行为,且因甲未及时报案致使乙未得到及时救助死亡,判定甲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乙次要责任。
二级道路发生交通事故

 ◆案件焦点:

 本案中的甲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且事故造成1人死亡,如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交通肇事致使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可以交通肇事罪论处。那么,甲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本案中,甲不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甲不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因如下:

 一、甲在事故前没有违法行为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以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而本案中甲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应的交通法规,事故的发生完全是乙醉酒驾驶带来的。甲不应对自己合法的行为承担刑事上的责任。

 二、民事责任不等于刑事责任

 甲存在逃逸行为,依照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这个责任只能在民事领域生效,而非刑事犯罪上的责任构成。也即是说,在民事赔偿上,甲可依照事故责任大小分担对事故的赔偿,但是不应当承担为此带来的刑事责任风险。
乙严重违法交通规则,其应当自己承担后果

 三、乙严重违法交通规则,其应当自己承担后果

 甲的逃逸行为是因为其害怕,是人心理上的正常反应,虽然法律规定应当报警处理,不应当离开现场,但是甲已经受到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并可能承担民事赔偿的惩罚。乙严重违反交通规则,醉酒驾驶,本身就是犯罪行为,怎么可能让一个无罪行为因为一个犯罪行为而犯罪,这不符合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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