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03 阅读:1068 来源:未知
摘 要:交通事故肇事者自动投案自首,可以根据犯罪情节酌情减轻刑事处罚。该如何认定肇事者“自动投案“呢?
交通事故肇事者自动投案自首,是法定的减轻被告人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那么广州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认定肇事者“自动投案“呢?
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属于下列情节之一的以自首论:
1、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离现场,并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罪行的;
2、发生交通事故不阻止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且不抗拒司法机关逮捕,并供认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3、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期间,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交通肇事罪行;
4、司法机关在一般询问,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时,肇事者供述肇事行为的;
5、交通事故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6、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的,均视为自首。
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自首:
司法机关已经在交通肇事者身上、驾驶的交通工具上、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发现有关肇事行为的物证的,由于司法机关此时已可以确定该人为肇事者,而不是一般怀疑阶段,则不能认定为自首,不能相应减轻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对自首确定了较为宽泛的认定范围,鼓励交通事故肇事犯罪嫌疑人积极自首,减轻刑事处罚。所以,肇事者不要抱有可能逃脱法律追究的侥幸心理,要积极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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