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03 阅读:1885 来源:未知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肇事者将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交通事故肇事者导致交通事故是因为其所在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的承包者指使、强令所致,交通事故发生下列损失的,以上指使、强令人员也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将可能被判处轻到拘役重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1、交通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并且肇事者对交通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并且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者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3、肇事者导致财产损失事故,对事故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且交通事故肇事者无力承担的财产损失数额达到30万以上的;
4、交通事故导致1人以上重伤,肇事者对交通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出现:a.酒后、吸毒后驾车;b.无驾驶资格驾车;c.明知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还驾驶的;d.驾驶无牌车;e.超载、超员驾驶;f.肇事逃逸等情况的。
如果肇事者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承包人强令肇事者违章驾驶,发生上述类型之一的交通事故,强令者、指使者将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5、案例
李某于1999年自己买了一辆货车搞运输。2000年10月,李某为逃避公路部门的养路费,就向公安机关将车辆报了停驶,并按规定上交了车辆牌照。实际上,李某并没有真正停止运输业务,而是花了200多元找人做了一副和上交牌照相同的假牌照,并于11月份雇了司机陈某替自己开车,李某告诉陈自己车的一切手续合法。3天后的一个晚上,陈某独自驾车从外地运货回来,在路上为超越前车而驶入逆行,与对面驶来的一中巴车相撞,造成6死10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此案中,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无疑,但对于李某能否定交通肇事罪产生了分歧。肯定论者认为,李某伪造汽车牌照,并交给陈某驾驶,其行为就是指使陈某违章驾驶,并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否定论者认为,李某的违章行为是伪造车辆牌照,并将伪造牌照的车辆交给陈某驾驶,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李某伪造牌照并指使陈某违章驾驶伪造牌照车辆的行为没有给车辆的安全性能造成影响,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从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是陈某违章超车驶入逆行造成的,而对陈某的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李某并没有指使。我认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出发,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交通违章行为有的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如超速行驶、安全机件失灵,有的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如无牌照、晴天无刮雨器等。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必须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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