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28 阅读:2347 来源:未知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摘要:行为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刑事犯罪的,我们通常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或者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我们该如何区分两罪,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析行为人行为作出正确的定性呢?
交通肇事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根据该条的规定,成立交通肇事罪并不需要行为主体具有特殊身份,一般人都可以成立这一罪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还需要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认定为本罪的典型情形有:
(1)、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本罪;
(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3)、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成立本罪。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表现为: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以制、输坏血和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
3、主观方面的故意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属于故意犯罪。
在实践中,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它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数都是行为人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4、主体方面。
二罪的主体完全相同。都为一般主体,即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5、犯罪后果的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求低,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属于危险犯。在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
6、处罚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刑为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罪名,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不认定为本罪。通常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本罪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有二:一是行为人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形;一是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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