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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构成交通肇事自首?

发布时间:2020-09-26 阅读:1361 来源:未知


摘 要:交通肇事自首,根据肇事人自首的时间,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两种。

交通肇事自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自首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自首,一种是特殊自首。

1、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交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公安、司法机关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采取司法措施以前,肇事者自动投案,将自己置于公安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者一般自首,可以根据情节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特殊自首

所谓的交通肇事特殊自首是指,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肇事者并没有立即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供述自己的肇事犯罪行为。而是在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已经对肇事者(或称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例如已经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交通肇事罪行;或者肇事者正在服刑,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了自己的交通肇事罪行的,成立特殊自首。

特殊自首也是自首的一种,也可以根据其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认定

二、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认定?

1、肇事后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或者被人民群众扭送到有关机关的,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2、肇事后立即报警、抢救伤者和财产,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典型的自首。因为肇事者无论主观还是客观方面都符合自首的规定。

3、肇事后委托他人报警,自己忙于抢救伤者和财产,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这种情形只要有证据证明肇事者确实委托他人报警的,属于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情况,成立自首。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自首?

肇事后忙于抢救伤者和财产,未报警或未委托他人报警,但后来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可以分为以下不同情形:

(1)、肇事者在履行了和抢救伤员、财产的义务后,虽然自己没有报警,但已知他人报警,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自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至于留在现场是否出与自愿,还是出与目击者众多、被害人堵截等被迫原因,笔者认为都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投案的动机不论是真心悔悟,还是被逼无奈,均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2)、如果肇事者在履行了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的义务后,逃离了现场,后被抓捕归案的,即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不能成立自首,因为其缺少自动投案的自首条件。

(3)、肇事者在履行了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的义务的同时,想报警而不具备报警条件的,如无通讯设备、无他人可委托代为报警,只要没有逃逸,应视为原地等候处理的自动投案,成立自首。
肇事者在履行了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的义务

(4)、肇事者在履行了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的义务,来不及报警就被及时发现而能承认自己是肇事者的,可以成立自首。

(5)、肇事者肇事后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经证实的)但并未履行其他义务。不管肇事者当时的思想状态如何,他的行为确已使自己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只要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即应认定为自首。

(6)、肇事后逃逸,又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7)、肇事后报警,又因惧怕承担责任而离开现场,后被抓获的(含当场抓获),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这种情形肇事者主观状态已经发生了变化,不愿意担罪责,客观行为又印证了其主观心态。但如果肇事者离开现场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8)、肇事后虽未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有证据表明肇事者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又能如实供述案情,接受审判的,成立自首。

可见,如果交通事故肇事者造成交通事故以后,没有当场投案,而是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期间,如实供述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交通肇事行为,仍然可能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提醒肇事司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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