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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受理过程中的回避

发布时间:2020-12-30 阅读:1802 来源:未知


摘 要 :针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为了维护司法的客观与公正,在特定情形下,需要进行回避。
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度之一,是指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关系到一些主观因素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办理时,需要不再参与案件的审判、检察以及侦查。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3条之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关司法人员应当回避:

1、相关司法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相关司法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相关司法人员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其他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例如针对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或是诉讼代理人

《解释》第24条针对法院审判人员确认的所谓"其他关系",包括:

1.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或是诉讼代理人;

2. 审判人员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审判人员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

3. 审判人员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4. 审判人员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获得实在利益);

5. 审判人员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

6. 其他审判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审判的。
对于回避是当事人及其代理或是辩护律师格外需要注意的内容

对于回避是当事人及其代理或是辩护律师格外需要注意的内容,当出现以上情形时,一方面相关人员需自行申请回避,另一方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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