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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29 阅读:768 来源:未知


摘要:交通肇事逃逸涉及事故责任大小、事故责任认定、交通肇事罪等问题,本文对之予以一定阐述。

法定的交通肇事逃逸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涉事车辆或者遗弃涉事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怎么处理

肇事逃逸为法律所不允许,《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对肇事逃逸,还存在如下3个方面的内容:

一、逃逸与事故责任有关

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有关,但我国有的地方规定如果存在肇事逃逸的,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影响。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5条就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那么,作为逃逸的当事人方,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逃逸影响事故认定书的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的时间通常为交管部门调查之日后10日内,但对于肇事逃逸案件,根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

鉴于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是个不确定的时限,为此大大影响了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限。
逃逸影响事故认定书的认定

三、逃逸与交通肇事罪有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如果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四、交通事故逃逸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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