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31 阅读:1886 来源:未知
摘要:本文介绍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遭遇严重伤害的,致害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问题。
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犯罪主要为交通肇事罪,所谓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触犯刑法的行为。
一、在一起车祸致人重伤的案件中,受害人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
1、重伤为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重伤1人并后期该重伤者死亡,致害人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重伤1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害人为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致害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致害人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致害人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致害机动车属严重超载驾驶的;
(6)、致害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在上述3中情形下,一经查明,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应当将案件交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进而追究致害人的刑事责任。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致害人一方可通过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谅解,从而减轻自身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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