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31 阅读:564 来源:未知
案情
2016年6月中旬,李阿姨乘坐公交车前往自己的女儿家,在李阿姨刚刚上车时,公交车正常启动后,前方突然出来一辆电动自行车,公交车为了躲避电动车而紧急刹车,以至于将刚刚上车的李阿姨摔伤。伤后李阿姨在天津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李阿姨腰椎受伤,由于年纪偏高,医生不建议手术治疗。保守治疗六个月之后,李阿姨在人身损害律师的帮助下,诉讼至法院,并相应的委托到司法鉴定机构,经过鉴定构成人身损害的十级伤残。
法院要求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李阿姨的诉请;后公交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
1、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还是《合同法》?若原告选择适用《合同法》,被告公交公司应承担多少责任比例为宜?
2、若原告选择适用《合同法》,精神抚慰金是否支持?
3、鉴定结果载明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评析
本案系非典型的侵权纠纷与合同违约纠纷竞合案件。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而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择一进行诉讼。
此外,原告也可以要求被告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法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向原告进行释明,原告当庭选择适用《合同法》,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的实际情况而言,原告购买车票后,即与被告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且对于排除旅客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善意提醒,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综上,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原告刘某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车辆,二者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即被告公交公司负有将原告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本案原告刘某善意提醒被害人提防盗窃,在车上被他人殴打致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选择合同之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于法有据,应由被告公交公司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全额赔偿,但考虑到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区别,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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