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0 阅读:1782 来源:未知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三点区别:
1.性质不同。法院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而诉讼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法院调解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虽然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存在上述几个不同点,但是两者也有较密切联系: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诉讼中的法院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原则,且法院在组织调解时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而诉讼和解则没有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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