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6 阅读:1361 来源:未知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月17日,胡某在天津市河西区某医院改造工地上工作时,被进行破拆作业的挖掘机砸伤。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天津市某医院进行救治,入院诊断为创伤失血性休克、下肢会损伤、骨盆骨折、髋部及会阴软组织碾挫伤、左股骨干骨折、左踝部损伤等。胡某住院6天后转到天津某总医院继续治疗并被诊断为多发伤多发骨折、左股骨干骨折、右下肢截肢等。胡某伤情构成两处伤残,经鉴定分别为5级和10级。胡某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另外,鉴定机构就胡某的假肢安装及维修费用出具了鉴定意见。
二、办案经过: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胡某的委托后,了解了案情及当事人胡某的诉求。由于胡某属于多发伤多发骨折并有截肢,涉及到假肢安装和护理依赖,因此我所律师为当事人既申请了假肢辅助器具的鉴定又申请了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律师认为当事人是安装了残疾辅助器具后被鉴定出需要护理依赖的,法院支持了律师的意见,最终不仅为伤者争取到了残疾辅助器具费还争取到了护理依赖的费用。
三、判决结果:
通过律师的努力,最终伤者获得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 87.9万元。极大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三、根据我们多年来的办案经验,我们建议伤者注意以下问题:
1、残疾辅助器具费通常在二十万左右,有时甚至高达四五十万,该项费用占总赔款的比例很高,往往成为官司胜负的关键,伤者应当引起重视;
2、不要盲目选择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否则万一选择了没有通过民政部门资格审查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则其出具的配制意见无效;
3、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的合理费用标准,因此,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本身的书写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表述是否合理合法就显得尤其重要,伤者最好是将该意见交由专业律师审查,可以根据律师的意见要求配制机构做必要的修改;
4、法院开庭时,双方的律师都要对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发表质证意见。保险公司和车方的律师通常会从以下方面质疑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该机构没有通过民政部门的资格审查、假肢不是普通适用性(应当选更便宜的)、更换周期过短(例如要将4年一换改为5年一换)、赔偿期限过长(例如将赔偿20年改为15年),基于上述理由,他们会要求法院不予采纳该意见,或者要求法院大幅度降低残疾辅助器具费。此时,你的律师如果不能针锋相对驳倒对方,法院将会采纳对方的观点。因此,受害人最好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代为出庭,否则将处于劣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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