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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国晖历经二审为原告索得赔偿

发布时间:2020-08-30 人气:1137 来源:未知

  【案  由】交通事故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1962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XX花园X号楼。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责人:巩建,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XX道XX号。

        被告谭某,男,1979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XX小区X号楼。
农商银行前发生交通事故

        原告诉称,事实与理由: 2018年11月11日5时25分,被告谭某饮酒后(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9.06mg/100m1)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芦台镇商业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津农商银行前,观察情况不清,所驾驶车辆前部右侧与前方顺行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后部接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8560.46元、护理费15000元、交通费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误工费30000元、营养费3100元、复印费200元,共计63860.46元。另外原告还没有完全康复,还要后续治疗费3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800元;

        3、赔偿原告自行车损失600元,纯毛大衣外套一件1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辩称,事故认定书记载谭某饮酒驾车,根据商业险条款,饮酒驾车不属于商业险责任,交强险赔偿后向谭某追偿。对住院病案真实性无异议,鉴定费发票及鉴定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原告服务于天津市宁河区粮食局饲料站,原告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5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医疗费票据真实性认可,2018年12月28日及2018年12月30日的两份病历复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
人寿保险天津分公司是否应当向李某赔付误工费

       【争议焦点】

        一、人寿保险天津分公司是否应当向李某赔付误工费2269.4元?

        二、李某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合计55362. 15元,应由何方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协议,法院作出(2018)津0117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残疾赔偿金88611.60元、误工费2269.40元、护理费12669元、交通费4506元,合计110000元。以上两项共计120000元。上述赔偿款支付被告谭某26440元,支付原告李某9356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三者险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29381.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6180.6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55362.15元。

        三、被告谭某对本案赔偿之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系交通事故纠纷。被告谭某酒后驾车,将原告撞伤,导致其住院治疗。原告将被告与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国晖所律师在接到原告的委托后,就广泛收集证据,运用各种诉讼技巧,为原告争取到更大利益。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郑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粤晖津字MS057-2349-243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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