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06 人气:1925 来源:未知
【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可以选择庭外和解,但为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庭外和解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刘某,男,1976年9月8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柳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毕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5月5日10时许,原告驾驶粤B FXXXX号车在福荣路下沙村口路段双实线掉头时,车身左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尾随正常行驶由被告一驾驶的由被告一柳某驾驶的粤B XXXX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刘某受伤。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在深圳市平乐骨伤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0天。出院医嘱:全休1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2015年8月1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受害人刘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34072.15元,为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受害人刘某委托国晖律师协助开展诉讼索赔工作。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刘某与肇事方在庭外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刘某人民币122080.96元,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应该支付的所有赔偿项目和费用。
二、上述赔偿金是对本次事故所造成刘某人身损害的一次性的、终结性的赔偿,肇事方的赔偿责任及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就此终止,刘某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再向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国晖点评】
实践中,受害人大多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即使在诉讼中调解,受害人也容易损失赔偿款,更何况受害人如果选择庭外和解。经验表明,庭外和解,有无律师介入,索赔结果有天壤之别。
本案中,受害人刘某机智选择委托国晖律师协助,最后获赔了122080.96元。依据事发时深圳地区的人身损害赔偿来看,受害人刘某庭外和解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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