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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10级伤残,受害人应如何索赔?

发布时间:2020-09-08 人气:1253 来源:未知

【引 言】

从目前的审判实例来看,伤残受害人选择的索赔方式不同,获赔的款项自然存在差异。
车头左侧与自行车发生碰撞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刘某,男,1960年6月26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龙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3月7日17时10分许,被告一龙某驾驶粤B XXXXX号在大浪南路街道办门口路段由南往北行驶变更车道时,车头左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行驶的由原告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闰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某、闰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龙华分院治疗,共住院33天。出院医嘱写明:出院后注意休息,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2015年7月2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刘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刘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70233.96元。
受害人因车祸致残住院

【案件结果】

2015年12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刘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39573.82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39573.82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对被告龙某、深圳市xx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受害人因车祸致残的,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可以向赔偿义务人如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所有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等主张各赔偿项目的损失。

本案中,受害人刘某因车祸致10级伤残,主张损失金额170233.96元,实际获赔了139573.82元。考虑到受害人刘某在本案负次要责任等因素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受害人刘某选择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实践中,交通事故伤残案件,若有专业律师的介入,诉讼索赔成功的概率可达90%以上。

因此,事故发生后,建议伤残受害人先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再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因选择不妥的事故处理方式,导致损失巨额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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