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26条等法律与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致残后为了满足生活自理或是从事基本的工作劳动所需而购买的辅助器具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往往数额较高,成为交通事故赔偿重点赔偿项目之一。
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可以从以下几个个方面来理解:
残疾辅助器具的前提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也即导致了残疾,一般而言,也只有导致了残疾才有需要辅助器具进行日常辅助的必要,而且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一般需要鉴定机构的鉴定才会有说服力。

残疾辅助器具遵照“基本适用”为原则,要求不奢华,同时起到稳定性、安全性的效果。如果受害人私自安装了超过普通适用标准的残疾辅助器具,对于其超出适当标准的部分,赔偿义务人有权利拒绝赔偿,同时法院对于受害人要求赔偿其全部高昂数额的要求也可以不予认可。

残疾辅助器具费可结合鉴定和配置机构的配置意见确定,包括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的期限。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非常重要,受害人可以一次性要求赔偿义务人根据鉴定单位和配置机构的意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