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03 阅读:1813 来源:未知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到目前为止,法院尚未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判例。但是,没有这样的判例,不等于赔偿权利人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其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则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下:
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2000-3000元;
九至七级伤残的,以3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2000—3000元;
六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20000元;
五至二级伤残,以20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4000-5000元;
一级伤残等级或者受害人死亡,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四、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准则:
1、多等级伤残的以最高等级为准;
2、达不到伤残的,原则上不用给予精神损失费,但确实有必要给的话,不超过2000元;
3、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相应减少精神损失费金额,若受害人负全部责任的,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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