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3 阅读:1109 来源:未知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导致需要接受医学上的检查、诊治以及恢复健康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了挂号费、诊治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伤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因为受害人自身的疏忽或者过失没有保存医疗费用的收款凭证,导致本应获得的医疗费用数额大大减少。
笔者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受害人在索赔交通事故医疗费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关于医疗费用的收款凭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受害人(赔偿权利人)对医疗费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受害人应当注意保存好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或者手术费等相关医疗费用的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2. 关于因转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对于转院治疗的,应有原治疗医院的转院证明。交通事故受害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比如因转院产生的交通费、重复检查的费用等,法院不予以支持。但是,确因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又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3. 关于后续治疗的费用
一般情况下,为了避免二次诉讼,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受害人最好在出院时要求医院证明或者委托鉴定机构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一并主张赔偿。
需注意的是,主张赔偿后续治疗费用也要分情况而定。如果受害人的病情很重并伴有并发症的可能,最好不要做后续医疗鉴定,留待将来实际发生医疗费后再另行起诉,这样更能全面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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