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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护理费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0-08-21 阅读:1443 来源:未知


摘要:护理费的计算范围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与出院后的护理费两部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费用,受害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索赔护理费。护理费包括伤者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护理费。护理费的计算范围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与出院后的护理费两部分。

1、住院护理费的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出院后的护理,需要等到伤者定残后再确定护理级别,然后根据护理级别来主张护理费。

护理级别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其护理依赖的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综合考虑。护理级别一共四级,分别是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护理依赖程度主要根据五项生活自理范围确定,分别是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条件均需护理的为一级护理,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项条件中有3项需要护理为二级护理,属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5项条件中1项需要护理的为三级护理,即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实践中,受害人可以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定护理级别。交通事故护理费的范围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如果需要多人进行照顾,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应当明确支出需要多人照顾,对于擅自增加的护理人员,由此扩大的费用,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当事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

(4)、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那么如何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器具情况"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印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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