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07 人气:697 来源:未知
【案 由】人身损害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卢某,女,汉族,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一:潘某,男,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二:广州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三: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某,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诉称,2019年6月13日11时30分,原告卢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文德路搭乘被告一潘某驾驶的3路公交车。因原告上车投币后,尚未抓稳扶好,被告一即已急加速驱动车辆,导致原告跌倒摔伤。原告曾向交警部门报案处理,并多次交涉,但因被告未予配合,前往交警部门录取口供,致使交警部门迟迟未能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诊疗,在该院住院治疗13天。出院诊断结果为:
1、右股骨颈骨折;
2、重度骨质疏松伴有病理性骨折;
3、慢性胃炎;
4、脑动脉供血不足。
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49338.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950元,交通费约390元。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9月26日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并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原告卢某右股骨颈骨骨折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的伤残程度为九级的《鉴定意见书》。原告支付鉴定费3276元,产生残疾赔偿金为7571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上述损失合计152973.74元,扣减被告垫付的50256.94 元,主张金额为102716.8元(102716.8-50256.94=102716.8)。原告认为,被告一作为肇事车辆粤A2****D号大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被告二肇事车辆粤A2****D号大型普通客车的登记人,被告三作为肇事车辆粤A2****D号大型普通客车的保险公司,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三被告应对原告本次事故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该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就相关赔偿事宜,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人民币102716.8元;
2、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2020年5月1日前支付赔偿款100000元给原告卢某。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6.79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已付)。
【案例评析】
本案系人身损害纠纷。原告在乘坐被告一驾驶的公交车时,由于还没有扶稳坐好,被告一就加速启动车辆,导致原告摔倒受伤。经鉴定,原告构成伤残九级,原告据此向被告索赔。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付10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SHMS0064-121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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