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08 人气:883 来源:未知
【案 由】健康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1958年1月1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xx号xx房。
被告:xx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xx号xx会所。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1日,原告前往被告xx会所消费,因雨天地面湿滑,被告又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及安全提示,致原告在进入会所一楼大堂时滑倒。经福田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腿髌骨骨折,目前虽然历经近一年的时间治疗仍未痊愈,原告因治疗已支付医疗费25,501.75元、护理费17,640.00 元、交通费10,229.00元。根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2014年5月23日出具的“粤南[2014]临鉴字第61450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伤残等级为拾级,误工期为120天,营养期为60天,护理期为90天。治疗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以已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为由,始终未予赔偿,亦未垫付任何费用。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5,501.75元;
2、判令被告赔偿护理费人民币17,64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交通费人民币10,229.00元;
4、判令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00.00元;
5、判令被告赔偿营养费人民币3,000.00元;
6、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人民币81,483.76元;
7、判令被告赔偿伤残鉴定费人民币2,800.00元;(以上1–7项合计为人民币141,054.51元)
8、判令被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被告需赔偿原告多少金额?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万元(收款账号是户名王某,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账号95588040001359xxxxx )。
二、被告履行完毕上述付款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不得再向对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本案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原告提交医疗费票据、图片等证据,在罗湖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赔偿款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一次性支付7万元了结此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00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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