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07 人气:1201 来源:未知
【案由】
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9级伤残,通过诉讼最终获赔了221286.93元。
【引言】
涉及伤残的交通事故争议纠纷,受害人私下和解或调解获得全赔的几率仅为3%,而诉讼获得全赔的几率高达99%,当然这个99%的几率是基于律师的介入协助下。
【案件简介】
本案来源: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209号。
原告(受害人)张某,男,1964年9月17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李某,粤B XXXXX号小型客车驾驶员。
被告二:冯某,粤B XXXXX号小型客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XXXXX号小型客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12月30日13时20分许,被告一李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型客车沿太子路自东往西行驶至工业三路路口时,与沿工业三路自南往北进入该路口转盘、由原告张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了原告张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34天。出院医嘱:休息2个月。2016年5月10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身体进行鉴定,鉴定张某骨折伤残程度为9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约需10000元,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各种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护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事故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47103.59元。
【案件结果】
2016年8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5民初6762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张某支付人民币1106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110686.93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律师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主张赔偿损失247103.59元,实际获赔了221286.93元。从索赔的结果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本案成功的原因:一是受害人机智地选择了委托律师介入协助,在"农转城"转化方面下足功夫;二是选择诉讼索赔,大大增加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获得全赔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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