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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局限性

发布时间:2021-01-20 阅读:1272 来源:未知


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存在责任的划分和认定的问题,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会导致人身、财产的损害和损失,两者均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民事赔偿责任认定都是国家相关部门行使公权力的表现,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局限性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更多的农村人口涌入了城市求学、谋生、定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消费水平及生活水平均同城镇人口相当。然而我国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得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屡屡出现在伤亡案件中。2009年12月26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体现了对人权、对生命的尊重。然而法律对"同命同价"的适用附加了诸多的限制条件:首先,该原则只适用于受害人死亡案件,对于受伤案件是否适用没有界定;其次,只适用于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死亡案件;最后,同命可以而非应当以相同价额确定赔偿,是否应当应由受诉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根据受害人或者赔偿权利人的户籍性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之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云南省高院的复函,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在诉讼中能证明存在如下情形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标准赔偿:首先,受害人发生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其次,在此期间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由于法律及复函没有对如何证明居住及工作情况作出明确的界定,给了法院有更多的可操作空间,让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渗入了更多的酌定因素。这样一来就使得同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在不同城市法院,甚至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城区的法院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也就成为了不可避免的困扰。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规定就是被称为"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死亡赔偿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但实际上该规定只是针对"群死"事故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此种情形下的"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只是死亡赔偿的一种特殊规则,并非整个死亡赔偿领域均适用所谓"同命同价赔偿原则"。该规定适用有以下限制:
只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多人死亡"情形

其一,只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多人死亡"情形,通常是指交通事故,矿难事故、群体性事故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造成"群死"的情形,其他情形的死亡赔偿不适用该规则。

其二,此时只考量损害的同一性因素和人数因素,其他的诸如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等均不考虑,确实实现了"同命同价赔偿"。

其三,该条规定的"多人" 概念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多人"一般指大于等于三人,那么在死亡两人的事故中,则不适用该规定。

其四,该条只是规定此情形"可以"而非"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可以"是有选择性的,并非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是否适用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其五,该条只适用于多人死亡情形,不适用于多人残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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