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22 阅读:1580 来源:未知
摘 要: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有责任或者无责任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第76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根据各方过错分别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赔偿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12月15日发生在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的1死5伤交通事故,由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尚不能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情况。就目前来看,由于肇事机动车突然失控闯入人行道,"粤A6BC59"号牌的宝马车对交通事故是负有事故责任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须在有责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8条的规定,对于此次交通事故,宝马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该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限额分别为:
1、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或者伤残的有责任赔偿限额为11万;
2、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住院治疗,有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是1万;
3、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千元。
注意,以上限额之和为12.2万元,是由所有受害人根据损失大小按比例分配12.2万元赔偿款,而不是每个受害人都可以获得12.2万元数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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